【“ZiDongHua”人文觀察:自動化行政決策】

類似地,自動化行政決策所面臨的算法黑箱、算法可理解性等問題,也可以通過對“算法”的法律規制而加以解決。數治與法治的緊張關系,可以在系統論的“協同演進”(coordinated evolution)路徑上得到調和。這兩者之間的關系,不應是數治對法治的改寫或重構,而應通過法治工具系統與數治技術的協同演進,不斷發展和改進“數字化法治系統”。

 

 

王錫鋅:法治政府建設的“數治”與“法治”|自動化行政決策所面臨的問題

 

 

 

 

王錫鋅

 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,法治與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,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,《中外法學》主編。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憲法與行政法、政府規制、數據治理。

 

 

 

  信息技術的發展及其廣泛應用,催生了“數字化時代”。在此背景下,政府通過對個人和組織的數據采集、處理及應用,不斷增強其“數據權力”。這種“數據權力”與“行政權力”的深度融合,促成了“數治”。在本質上,數治是政府通過技術賦能而進行的治理手段升級,其內核仍然是公共權力的行使。在法治主義框架中,公共權力的行使應當納入法律控制系統。無論是從法治邏輯還是法治實踐看,數治都需要受到法治的約束。

  在當代公共治理背景中,數治已經呈現出多樣化的應用場景。為公共安全目的而進行的監控、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目標的信用監管、對金融領域系統性風險管控所引入的“審慎監管”、預防性監管、疫情防控中廣泛采用的“碼治理”,都是數治的典型表現形式。這些應用場景也表明,數治實際上是運用數據分析、畫像、決策等技術而促進行政權能有效實現的一種新的治理技術。

  在規范層面,這種新的公共治理技術應當融入法治系統;但在技術層面,數治與法治存在明顯的張力。概括而言,這種張力表現為幾個方面。第一,法治以自然語言為規則表達;數治以代碼、算法等人工語言為規則表達。第二,法治強調以事先明確的規則為指引;數治以可得的數據分析和處理為行為指引。第三,法治以公開、參與、可理解的程序規則對行為進行理性化制約;數治以內部的、機器計算作為行為的理據,因而面臨“算法黑箱”難題。第四,法治強調對權力主體的“可歸責性”;數治則導致權力主體的歸責邏輯發生變化。第五,法治強調以法官和司法系統為代表的審查和糾紛解決;數治則依賴專業技術人員對技術性問題的判斷評價。數治與法治之間的這些緊張關系,在當下的“數字化法治政府”建設中如何緩解,是一個重大法治理論和實踐問題。數字化法治政府是“數治”與“法治”的結合。前者是將信息技術和數據技術作為“政府賦能”的工具,主要關注治理的技術手段和工具價值;后者是對政府的行政權力行使設定的規范和價值框架,目的在于對權力的行使進行約束和理性化規范,因此既是工具系統,也是價值系統。

  事實上,數治與法治是兩個可兼容治理系統。數治主要是一個治理技術系統,而法治則是工具和價值的二元復合系統。但二者也存在技術與價值、手段與目的之間的緊張關系。數治對法治的沖擊,主要表現為前者對法治系統中的“工具系統”的沖擊。作為控制行政權力行使的權責制度、程序參與、理性、公開制度、行政問責制度,在數治背景中將遭受來自數字化技術的沖擊;數治作為治理技術具有“自我指涉”(self-referential)特性。數治的這些特性容易與法治產生沖突。但數治對法治的沖擊,不會也不應該顛覆法治的“價值系統”。在數字化時代,法治系統中對權力運行公開、公正、理性行使,對個體權利保障、對權力的約束等價值,仍然應當得到堅守。這意味著,面對數治與法治之間的緊張關系,應當對法治的工具系統進行相應的“工具改造”,并通過法治系統中的工具改造實現數字化時代的法治價值功能。例如,數治需要數據驅動;相應地,可以通過法治方式對數據的采集、處理、共享、應用、責任、救濟等環節進行規范,將其納入法治框架。類似地,自動化行政決策所面臨的算法黑箱、算法可理解性等問題,也可以通過對“算法”的法律規制而加以解決。數治與法治的緊張關系,可以在系統論的“協同演進”(coordinated evolution)路徑上得到調和。這兩者之間的關系,不應是數治對法治的改寫或重構,而應通過法治工具系統與數治技術的協同演進,不斷發展和改進“數字化法治系統”。事實上,在數治技術應用廣度及深度不斷增長的當代社會中,一方面應當堅守法治的價值系統,另一方面也應當擁抱數治技術并相應地改進法治的工具系統。當前,我國法治研究和實踐中提出并不斷展開的數字法治、數字法學、數字化法治政府等概念,都可以在數治—法治的分析框架中得到規范性解釋。